实施宪法政治是我们经过60多年艰苦探索,付出巨大代价后得出的结论,是能够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
……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宪法所保障的,正是每个人﹙而不只是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现代法治观念所强调的而古代法家思想所欠缺的是,法律是高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即使是最高统治者,其权力也是由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所约束的。因此,国王的权力范围是有限的,更不是最高的。但是,立宪主义的前途绝不是灰暗的。如果宪法有一个理想景象的话,这便是政权再不应像以往那般行使。美国立宪主义一方面继承了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法治传统和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时代的凭理性建构更完美的政治秩序的精神,发扬了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社会契约」理念和「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人权思想、以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三权分立」政制设计思想,另一方面更有其突破欧洲政治传统的原创性 — 如建立了世界上首个大型的联邦制的共和国,不单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横向性分权和相互制衡,而且有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纵向性分权,立法议会﹙分为参众两院﹚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像欧洲国家议会有世袭的贵族﹚,总统也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由法院独立处理宪法的解释和应用上的争议。
第一,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规限的、不可任意地行使的。自从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在Marbury v. Madison案的判决开始,美国法院逐步建立了违宪审查的制度,即美国法院不单像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并因而无效,更有权审查立法议会所通过的法例是否违宪并因而无效。两项地方立法之和共占全国地方立法总数的73.4%。
解决地方立法问题的出路在于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实行立法专业化、明确地方立法依据、强化立法监督责任,建立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等。(五)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权力良性运转的基础,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腐败与权力寻租。不同类型的立法具有不同的良法要求。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包括提高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的质量及其立法成果的质量两个方面的内容。
除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外,地方性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关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有学者已经进行了阐述:地方立法能充分体现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适合本地实际。
在章的设置上,完全照搬上位法结构(结构安排没有任何创新,创新的章数占上位法章数的百分比为0)的地方立法数额占所有地方立法数额(30件)的比例为36.7%。3.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非常遗憾的是,这种车辆免费通行批准的权力却被地方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权予以寻租。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规定都只是写在纸上的规定,至今仍然没有一例上级国家机关撤销下级国家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制统一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是结构严谨、内在协调的有机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地方立法良法标准是指评价、检测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否是良法的基本准则。(三)不利于法律作用的实现一般认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三)地方立法冲突广泛法制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观的核心。
在立法中如何把握法的价值位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广东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鉴于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强化立法机关的监督责任,建立相应的地方立法审查制度,有可能的话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通过多方立法审查制度启动立法审查,确保地方立法良法的实现。二、地方立法问题的不良后果立法是有一定的价值目标的,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地方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
地方性法规、规章直接对犯罪和刑罚、民事基本制度予以规定,显然立法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僭越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随后,湖北省公安厅于2007年作出《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文件。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运用地方立法权力予以寻租。[9]这里的权力寻租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权寻租。现实立法实践中,对立法依据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于是为了实现地方利益可以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地方立法,从而违背了设立地方立法权的初衷。(四)导致法律适用无所适从法律冲突使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无所适从。
三是把地方立法质量问题与国家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相联系。抄袭既包括抄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包括下位地方立法抄袭上位地方立法,还包括抄袭其他同级别省市的地方立法,有时还可以在上位地方立法中发现下位法的影子[13]。
但是法的价值是不平等的,是有位阶的。提高立法素质还要鼓励现职人员进修、学习,特别是鼓励这些人员参加全国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入专业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系统训练。
但从现有的行为立法规范来讲,无论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面临两难的选择。执行性立法因为是执行上位法,因而要求其必须明确其所执行的法律,并且具有能体现地方特色、能促使上位法落实、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简明等特征。
而按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应属于2000亩以下的其他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向当地海域使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种缺乏地方性盲目立法的地方立法实在是没有必要。目前地方立法大都停留在秩序的价值追求上,忽视地方立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公平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等。地方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地方立法目的不当、立法主体立法技术的欠缺、地方立法主体观念滞后、立法依据不明、相应的国家机关怠于履行立法监督职责。
这些情况并非个案,据从事立法工作的人估测,地方立法重复中央立法者,约占地方立法的70%—90%[2]。2006年9月,李某等三人搭乘出租车返回住所,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立法是一门科学,很难指望没有立法知识和技术的人员能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尽管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是地方性规章违反法律的现象并不新鲜。
特权车出于公务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其优先权,便于紧急情况下顺利完成公务。地方立法条款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较多,实质性、具体化条款较少。
地方立法寻租指的是经济利益主体通过地方立法或立法代言人介入立法,制定带有利益倾向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活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在《珠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研究》一文中认为:目前大多数市场分割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法规和政策来保护本地人员、企业,限制外地人员、物品和服务流入,也限制本地的资本流出。摘要: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缺乏必要性、具体性、越权严重、冲突广泛、操作性差等问题。地方或局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领域表现在地方立法权力寻租。
《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包交车辆通行费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办公厅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省公安(非免费车辆),各州(市)、县(市、区)公安(非免费车辆)的车辆,路政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批准的其他车辆。地方立法与非执行性立法的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导致法律适用无所适从。
在突出地方立法针对性的同时,应将执行性、创新性和自主性同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结合起来[1]。权力寻租是从经济学的寻租理论引申而来的,它指国家公务员以掌握的行政权力为筹码,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索取高额回扣,获得暴利。
(一)端正立法目的、更新立法观念由于我国地方立法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机关受利益的驱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借助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来延伸、扩张其行政职权的现象相当严重,地方立法的负效应日益暴露出来,还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立法的目的是完成地方立法任务。该条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基本上没有区别。